(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50号(2)
北京方正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应当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本金76875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孙超、朱敏辩称: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已经通过诉讼调解,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一案不得两诉的规定,应驳回北京方正公司的起诉;朱敏自2005年与孙超离婚后,即脱离永超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不再是该公司股东;朱敏与北京方正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永超公司欠款是事实,已偿还一部分货款,起诉后双方又达成了调解协议。永超公司因经营不善,正积极筹款偿还,不存在恶意逃债。孙超是永超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不是拂晓公司经理。综上,孙超、朱敏不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永超公司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驳回北京方正公司对孙超、朱敏的诉讼请求。
拂晓公司辩称:该公司是2009年3月设立,设立时间在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合同履行后,与永超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在一处,也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两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归纳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诉辩的理由,当事人对永超公司尚欠北京方正公司债务,永超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永超公司的股东孙超、朱敏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孙超、朱敏、拂晓公司是否应当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从合同的名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看,属于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代理合同均可以约定出卖人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约定将货物交给买受人(或代理人)指定的收货人。交货方式不是买卖合同与代理合同的本质区别。因此,上述合同中虽约定北京方正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永超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但不能据此认定为代理合同。北京方正公司认为其与永超公司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实质上是代理合同,不予支持。
二、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北京方正公司认为,永超公司的股东孙超、朱敏滥用永超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永超公司与拂晓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孙超、朱敏、拂晓公司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4号案件,系北京方正公司与债务人永超公司、保证人宿州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两案被告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事实与理由不同,不是同一诉讼。故,孙超、朱敏辩称北京方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不予支持。
三、永超公司的股东孙超、朱敏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孙超、朱敏、拂晓公司是否应当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作为其个人牟利的工具,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该院认为:北京方正公司虽陈述其提供的名片,来源于拂晓公司的职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孙超、朱敏、拂晓公司不予认可。故,该证据来源不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北京方正公司主张孙超系拂晓公司经理,与朱敏共同经营拂晓公司,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管理人员、雇员相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拂晓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是在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签订合同,并交货之后。从北京方正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北京方正公司是按照约定将货物直接交付于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是将货款直接汇给永超公司。北京方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拂晓公司参与了本案所涉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的交易。故,北京方正公司不会对交易对象是永超公司、还是拂晓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北京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拂晓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永超公司的财产,或孙超、朱敏将永超公司的财产低价或无偿转移与拂晓公司,或与拂晓公司从事了其他损害永超公司利益的行为。至于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部分成员是否相同,不是认定两公司人格是否混同的关键证据。因此,北京方正公司主张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人格混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要求拂晓公司对永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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