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34号(3)
二、上述款项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支付12900元,余款1648038元于同年4月28日前支付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9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91元,由滁州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77元,减半收取4338.50元,由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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