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皖民四初字第00002号(2)
三、在审计单位审计的过程中,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如发生争议,由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规则予以确定;如有一方不配合审计部门审计,则由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规则作出对该方不利认定。
四、工程造价审计结论确定后,双方按照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
五、审计费用按照双方原签订补充条款附件18条约定承担。
六、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七、本协议生效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如对本协议提出异议(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法律后果由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八、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9846元,由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268.5元,由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九、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1年1月26日经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生效。
审 判 长 杨 华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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