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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王忠贤与被上诉人黎苑物业公司、淮北房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忠贤,男。
  委托代理人:王豹,系王忠贤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黎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丁怀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忠贤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黎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淮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忠贤的委托代理人王豹、郑学锋,淮北市黎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王忠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忠贤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忠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71.5元,均由王忠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峰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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