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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上海生态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湖滨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吕营大街观筑庭园481幢。
法定代表人:赵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武,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7元,由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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