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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43号
上诉人青园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星友西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费金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圣桥,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三星友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区1号。
法定代表人:周凤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明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星友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安徽三星友西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5.50元,由上海青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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