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8号(3)
一、维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
二、变更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马金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安徽红霞服饰有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4987.40元”为:马金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安徽红霞服饰有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3073.4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045.34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89045.34元,由马金叶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705.72元由红霞服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2.23元由马金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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