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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0号
诉人安徽兴盛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昌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移动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乔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道南3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辉,男。
  上诉人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国、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期间,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元,由安徽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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