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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安徽东通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兴亚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东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原烟厂宿舍楼西楼二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城红日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志南,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桂中,男。
  一审被告:徐宝银,男。
  上诉人安徽省东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桂中,一审被告徐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一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东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福德及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志南到庭参加诉讼。周桂中、徐宝银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省东通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应付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一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佘延宏
  代理审判员 孔 蓉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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