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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提字第00071号(2)
  戴履财、刘金玉不服上述判决,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芜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与此前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外,一审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涉讼房屋内装潢、附属物等价值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一审法院以与(2006)南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基本相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戴履财、刘金玉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要求刘惊一履行附随义务(协助戴履财、刘金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二、戴履财、刘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南陵二中院外,地号106405,幢号167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刘惊一。本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上诉费1300元,共计2600元由戴履财、刘金玉负担。
  戴履财、刘金玉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刘惊一现长期居住在铜陵市。
  二审法院认为:1995年6月刘惊一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经刘惊一与戴履财、刘金玉协商,由戴履财、刘金玉前后出资10800元交给刘惊一参加集资。房屋建成分配后,一切装潢费用均由戴履财、刘金玉支付,戴履财、刘金玉自1998年在该房一直居住至今。戴履财、刘金玉先后出资10800元给刘惊一参加集资,刘惊一认为是借款,但该借款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1998年5月20日,刘惊一向戴履财、刘金玉出具了《关于集资建房情况的说明》,结合刘惊一1998年后长期居住在铜陵市,在涉诉房屋居住较少,而戴履财、刘金玉一直居住至今的实际情况,应视为刘惊一向戴履财、刘金玉转让集资建房权的进一步确认。而对于转让集资建房权,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且涉诉房屋的回迁房亦在校外,故刘惊一向戴履财、刘金玉转让集资建房权不违反国家政策。上述事实反映双方当事人就转让集资建房权已经形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原判以该《说明》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由,判决驳回戴履财、刘金玉诉讼请求不当。刘惊一自愿、无偿向戴履财、刘金玉转让集资建房权,但该房毕竟是以刘惊一的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取得,考虑福利分房、房价上涨的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戴履财、刘金玉一次性补偿刘惊一60000元。案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 2007 )南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位于南陵二中院外,地号106405,幢号167的房屋归戴履财、刘金玉所有;三、戴履财、刘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刘惊一60000元;四、驳回刘惊一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合计1300元,由戴履财、刘金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刘惊一负担。
  刘惊一申请再审称:本人在获得学校集资建房资格后,想把集资权让给同校其他教师,只是让出优先权,并不是放弃要住房的实体利益,且这一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经济困难,本人向刘金玉借款10800元交房屋集资款。1998年5月20日所写《关于集资建房清况的说明》,有想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意向,“想”字却被涂改删除,并不存在买卖房的事实。二审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戴履财、刘金玉辩称:申请人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因其子女均不在南陵工作,遂将房屋转让给其侄女即被申请人。《关于集资建房情况的说明》中“想’字是否被划掉不影响案件的性质。申请人发出了要约,被申请人作出了承诺。合同不仅成立,且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人认为10800元是借款不合常理。申请人收入颇丰,子女均成年,不可能交不起集资款。如果房屋没有转让,刘金玉、戴履财不可能花巨资去装潢。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刘惊一所持的房产证载明:房产所有权号为城私字第6764号,所有权人为刘惊一,房屋座落于城关通济街二中院外,地号106405,幢号167,5间,建筑面积63.52平方米,发证日期为1997年6月24日。刘惊一所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证号为南土国用(2001)字第2166-5号,土地使用者为刘惊一,用地面积为11.63平方米,发证日期为2001年元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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