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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36号
谢奇与无为县路通水稳拌和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奇。
委托代理人:费文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县路通水稳拌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奇与被上诉人无为县路通水稳拌和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奇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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