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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44号
黄琼与全椒县广播电视台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椒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林,该台副台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该台广告部主任。
上诉人黄琼与被上诉人全椒县广播电视台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滁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琼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琼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黄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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