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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61号
刘志金与安徽省萧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安徽省萧县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萧县广播电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萧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电视台台长。
  上诉人刘志金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安徽省萧县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三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金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志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志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志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玲 梅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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