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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行终字第00041号
张海风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风,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檀宜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贤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浩,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海风因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宜行重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张海风诉称:2009年12月21日,其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之后,大观区政府通知张海风决定受理此案。案件复议过程中,大观区政府将其一并提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审查,而市社保局只对16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而未对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属不全面履行其职责。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010年8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张海风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审查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海风对市社保局的起诉事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海风对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上诉人张海风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市社保局只对宜劳社秘[2009]16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而未对宜劳社秘[2009]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属不全面履行其职责。一审裁定以所诉事项系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张海风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裁定以所诉对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作出审查的事项系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张海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彦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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