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皖行终字第00036号
肥东县富兴石料厂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矿产管理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肥东县富兴石料厂。
负责人:杨廷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沈世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运乐,安徽省肥东县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肥东县富兴石料厂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矿产管理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合行诉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石料厂关闭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肥东县富兴石料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