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皖行终字第00025号(2)
  上诉人大观区政府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市社保局、财政局宜劳社秘〔2009〕239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其内容与张海风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没有关联性,因此,张海风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该文件审查的申请超出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且我们将张海风的审查申请书一并转送给市社保局,该审查申请书已经全部表达了其审查诉求。《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并没有规定不予转送的也要通知申请人。据此,我们认为转送过程不存在转送程序不全面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海风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大观区政府在一审中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张海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审查申请书;2、张海风的授权委托书;3、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4、提出答复通知书(三份);5、行政复议答复书;6、行政复议抽象行为审查转送书、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7、市社保局“关于对《安庆市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审查意见书”;8、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9、观复议2010〔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10、张海风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申请书;11、观复议2010〔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12、张海风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的报告;13、观复申转[2010] 1号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观复议2010〔5〕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以上证据证明大观区政府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一审原告张海风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与一审被告大观区政府以上相同的证据;2、大观区政府观复议延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观府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大观区政府不全面、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海风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市社保局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大观区政府受理后,对宜劳社秘(2009) 169号《安庆市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审查申请作出转送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市社保局处理并告知张海风,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程序的规定。但对宜劳社秘(2009) 239号文的审查申请未作出明确转送,违反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上诉人大观区政府认为宜劳社秘(2009) 239号文的内容与张海风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没有关联性,可以不转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认大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行为程序违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彦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凤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