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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行终字第00009号(2)
  被上诉人定远县人民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一审中答辩称:涉及桃园坝水资源的利用,争议各方多次发生纠纷,镇、村做了大量工作,多次调解,缓解了矛盾。经小圩组申请,县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岗南村民组、桃园村民组和吴圩镇人民政府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一审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关于对吴圩镇桃园坝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权确权决定;2、申请书;3、行政复议决定书;4、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凤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5、关于桃园坝用水浇灌面积调查说明;6、小圩村民组使用桃园坝水浇灌面积统计(南头);7、岗南村民组使用桃园坝水浇灌面积统计;8、章学双、章胜华、章守金的谈话笔录;9、关于岗南坝用水问题的处理意见;10、关于岗南坝和桃园坝的说明;11、关于桃园坝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12、桃园坝现状图。法律依据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一审原告小圩村民组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决定书;2、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3、定远县水务局文件;4、定远县水务局报告及文件;5、定远县政府的确权决定;6、送达回证;7、关于桃园坝水事纠纷的调查报告;8、章学海、章学向、章学清、章守洪的调查笔录;9、纠纷发生前桃园坝水资源灌溉表;10、章学双的残疾证明;11、章学昌的证言。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核,一审关于案件证据的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水资源系农业的命脉,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解决水资源纠纷时,应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水资源,以切实维护争议各方应取得的用水权益。本案中,定远县政府在经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修建桃园坝时占用争议各方的土地,小圩、岗南村民组实际需要桃园坝水灌溉的田亩以及桃园坝已分割的事实,作出定政秘(2010)30号《关于对吴圩镇桃园坝水资源使用权、管理权确权决定》,业已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遵循了公平合理的行为原则,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确认”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小圩村民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小圩村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北集村小圩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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