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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行终字第00017号(2)
  综上,上诉人泉星公司并未取得临泉县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被上诉人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临泉县天然气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的行为,与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泉星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王新林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 凤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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