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行终字第00022号
郑国胜等26人诉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国胜等26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郑国胜,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
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志同,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表人:郑之兰,男,193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白飚,县长。
委托代理人:闫俊涛,阜南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鑫,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黄岗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锁成卫,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郑国胜等26人因诉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9)阜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国胜等26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原告在诉讼中得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该颁证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06年2月15日,阜南县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发放阜南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审核卡,同意上报阜南县人民政府就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用地审批发证。但2006年2月13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已同意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审批申请,属于未审先批,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阜南县人民政府没有审查在公告期间有无当事人提出异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请求确认阜南县人民政府为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南国用(2006)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颁证土地位于阜南县界南河南侧,东环路西侧,面积为24308平方米。2005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5)367号《关于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1.7945公顷(其中耕地1.3165公顷),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516公顷,未利用土地0.2847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2.430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2006年1月10日,阜南县土地管理局编制《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方案载明申请用地单位: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阜南县计生服务大楼,申请用地面积2.4308公顷。同年1月12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供地方案。同年1月14日,阜南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建计生服务大楼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通知该宗土地划拨给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用于新建计生服务大楼项目建设用地。2006年1月15日,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当日,阜南县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并于次日公布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2006年2月16日,阜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南国用(2006)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7月8日,郑国胜等26人对该颁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9月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阜复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阜南县人民政府的该颁证行为。郑国胜等26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另查明:郑国胜等26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2日作出的皖政地(2005)367号《关于阜南县200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复决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征地批复行为。2010年7月20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10 )125号行政复议裁决,维持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367号征地批复和皖复决字(2009)18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地行为已实施完毕并已使用,土地性质已转为国家所有。郑国胜等26人虽然提供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阜南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实地测绘、并对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依据阜南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阜南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
郑国胜等26人上诉称:1、在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证》未被依法注销前,被上诉人违法给第三人颁发涉案的土地证,侵犯上诉人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且该土地征收过程中,上诉人未得到合理补偿,强行占地违法。2、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登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颁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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