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86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仙民村民委员会居龙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芳文,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烈庆,海口市龙华区城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该区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健,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民委员会水口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明庆,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民委员会水口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克鉴,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民委员会水口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肆淞,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民委员会水口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村民小组组长。
以上四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明,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仙民村民委员会居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居龙村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山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益新村民委员会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3月29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居龙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符芳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香杰、陈烈庆,被上诉人琼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子健,原审第三人水口一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周明庆、水口二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周克鉴、水口三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周肆淞、水口四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周胜及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6月9日,琼山区政府作出琼山府(2010)8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81号《决定》),认定:居龙村民小组与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位于居龙田埇的西边至山岭脊夹带的中间地块,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称该块地名为洋六岭和高山岭,居龙村民小组称为高岭、土堆岭,实属同一块地。经双方勘界指认,争议地四至为:东至居龙田埇,南至茂山、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西至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北至居龙田埇及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土地总面积为240984.29平方米,折合361.5亩。为解决宗地争议,琼山区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指界、询问、召开调处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因此琼山区政府依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81号《决定》如下:一、争议地361.5亩,属农民集体所有,按宗地分割两个地形图分别确权给水口村四个村民小组和居龙村民小组;二、把争议地328.64亩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水口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共有地);三、把争议地32.86亩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居龙村民小组所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居龙田埇的西边至山岭脊夹带的中间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居龙田埇,南至茂山、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西至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北至居龙田埇及水口一、二、三、四村民小组土地,土地总面积240984.29平方米,折合361.5亩。经原告及第三人勘界指认,争议土地是1974年在原琼山县热作局和旧州公社革委会的主持下,召开居龙生产队和新民林场代表协商会,并达成了《土地划界协议书》报当时的革委会批准盖章备案。居龙生产队同意把高岭、土堆岭、山乳岭及市路岭等四个坡岭的土地划拨给新民林场作为造林使用。新民林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一直长期未开发利用宗地。从1984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水口村民在争议地造林,并经新民乡政府验收,直到2005年期间,水口村在争议地上都存在耕作使用经营的行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水口村就争议地的耕作使用发生争议。2005年进行土地确权时,原告才正式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宗地权属争议。
另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就争议地曾经发生纠纷,被告为解决该纠纷,曾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了琼山府(2006)27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74号《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中法行初字第11号判决,撤销了274号《决定》。该决定撤销后,被告组织了当事人双方重新指界、调查、勘察、制作宗地图后,召开土地争议调处会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调解未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告依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81号《决定》。居龙村民小组不服该处理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81号《决定》,并由琼山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