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2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雅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孙才兴,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模圣,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祥山,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雅村民小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冀文林,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符璐,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海南金利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仲,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雅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玉雅村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金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雅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孙才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模圣,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敏、符璐,原审第三人金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8年1月16日,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向金利公司颁发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21号证),该证登记土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永昌工业开发区内,土地用途为商住,四至为东至公司工业用地,南至四十米规划道路,西至中山南路,北至货运干道,面积为68488.59平方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10日,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外贸公司)为兴建多功能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区,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1992年11月13日,原琼山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琼建字(92)203号《关于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府城镇红星管区土地建设初步选址意见》,同意项目选址于府城镇红星管区范围。1992年11月26日,海南省计划厅作出琼计投资(1992)1488号《关于“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综合加工区”基建预备项目的批复》,同意省外贸公司“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综合加工区”列入海南省商品房基建计划。1993年8月7日,海南省土地管理局经审核并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琼国用(1993)151号《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给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复函》,同意原琼山县国土局征用府城镇红星管区迈仍一等八个经济社的255172平方米土地出让给省外贸公司作为兴建对外贸易综合加工区用地。此次征地所涉及的八个被征地单位分别为原琼山县府城镇红星管区下属的玉李经济社、公务经济社、沙上经济社、大路经济社及迈仍一、二、三、四经济社。1993年6月1日,原琼山县国土局、省外贸公司分别与该八个经济社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于当时该八个经济社均没有公章,协议书落款处由经济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了其上级主管单位琼山县府城镇红星管区的公章。1994年6月15日,省外贸公司就上述所征用土地分别申请分三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涉及本案争议地的一宗土地为133333.333平方米。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依申请对该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后作出调查意见:“经有土地管理局批准,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总面积为255172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139846平方米,商住用地84834平方米,道路用地30492平方米。现该单位申请分三宗地登记发证,本宗地实量面积133332.441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18089.72平方米,拟核登记”。1994年6月20日,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就该宗地向省外贸公司颁发了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56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5637号证),该证注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996年11月22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同意省对外贸易(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海南金利集团公司的批复》,同意省外贸公司将上述土地转让给金利公司使用,并于1996年11月26日向金利公司颁发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74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7407号证),该证项下土地面积为115242.7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998年,金利公司申请将07407号证项下的68488.59平方米土地变更用途为商住。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审核并报原琼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上述68488.59平方米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并于1998年1月16日向金利公司颁发了0021号证。而原07407号证项下剩余的64843.27平方米土地仍为工业用地,于同日核发了府城国用(1998)字第01—0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22号证),该证项下实际核准登记土地面积为62573.88平方米。1998年9月5日,金利公司向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提出《关于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申请将上述0022号证项下土地变更为商住。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同意海南金利集团公司改变用地性质的批复》,同意将0022号证中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并于1998年10月6日颁发了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2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299号证),该证项下土地面积登记为62513.8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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