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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24号(2)
另查明:1997年9月30日,玉雅村民小组分别与其村民孙和兴、孙和得、孙和顺、孙和平签订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将包括地名为“大路园”的部分土地发包给上述四人进行承包经营,其中:孙和兴承包“大路园上”土地1亩,四至为东至路,西至亦央,南至鸿芳,北至亦室;孙和得承包“大路园”土地0.8亩,四至为东至路,西至亦央,南至鸿芳,北至亦室;孙和顺承包“大路园中”土地0.2亩,四至为东至路,西至亦央,南至树鹤,北至燕木梁;孙和平承包“大路园”土地0.8亩,四至为东至路,西至亦央,南至鸿芳,北至亦灵鸟。上述土地承包情况在原府城镇铁桥区红星乡玉雅村玉雅生产队1984年6月25日所制的土地登记清册中亦有记载。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南日报》上刊登(2010)海中法执字第175—1号公告,就查封金利公司名下的0021号证及0299号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征询异议。玉雅村民小组认为海口市政府向金利公司颁发0021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0021号证。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告玉雅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三人金利公司主张政府就涉案土地第一次颁证是在1994年,原告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第三人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在1994年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就涉案土地的颁证行为,亦无证据反驳原告关于其是在2010年6月25日看到法院在报纸上刊登的执行公告才得知政府颁证行为的主张,故对于第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原告玉雅村民小组对本案争议地是否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1993年政府征地时,所涉及的征地单位分别为玉李经济社、公务经济社、沙上经济社、大路经济社及迈仍一、二、三、四经济社,其中并不包括原告,有关宗地图中相关土地的界线亦经过当时被征地的八个经济社及原告的上级主管单位红星管区加盖印章进行确认。而且就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政府征地的行为也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玉雅村民小组提供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只能证明其对地名为“大路园”的土地的发包、承包使用情况,但并不足以证明地名为“大路园”的土地在0021号证项下的土地范围内。原告虽然提交了土地坐标图拟证明其主张的“大路园”土地在0021号证项下的土地范围内,但该土地坐标图无法确认其来源的合法性,而且该坐标图上的坐标点亦与国土部门档案中涉案土地的宗地图相应位置的坐标点完全不一致,故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关其村民所承包的“大路园”土地的四至及面积也与其在诉状中所主张的土地四至及面积不一致,即原告玉雅村民小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0021号证项下的土地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充分,其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玉雅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玉雅村民小组负担。
玉雅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征地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地籍调查是土地征用办证程序中重要的法定程序,土地征用初始登记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经土地相邻双方指界签章确认,据此确定土地的四至范围、坐标、面积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宗地图。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地籍调查表中,在“双方指界人”一栏只有省外贸公司单方的签章,没有被征地的八个经济社以及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土地相邻方的签章确认,更谈不上进行现场指界确认,直接导致被上诉人颁证时非法将上诉人的土地包含在内,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地籍调查表是宗地图形成的基础,本案中错误的地籍调查表导致绘制出的宗地图也是错误的,红星管区在该图上的加盖印章不能掩盖其非法性,更不能使之合法化。因此,被上诉人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其颁证行为违法,而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5.34亩争议地不在0021号证范围内及上诉人对0021号证项下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争议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园”插花地,是上诉人的祖宗地,自1982年至今一直由上诉人村民孙和兴、孙和得、孙和顺、孙和平承包经营,并于2005年获得海口市政府换发的新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地从未被政府征用,也未发生过权属争议。涉案土地征用至今已有多年,地上附着物、现状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作为识别界线的标志,因此土地坐标是认定争议地是否被0021号证囊括其中的唯一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于2010年起诉时提供的坐标为新坐标,被上诉人提供宗地图的坐标是1992年征地时形成的旧坐标,对于新旧坐标的差异及转换问题应当依法要求被上诉人向法院说明或出具转换结果。而原审法院未经认真审查便认定“该坐标图上的坐标点亦与01—0021号土地证项下宗地图相应位置的坐标点完全不一致”,进而认定本案争议地不在0021号证范围内,明显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0021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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