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5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琼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繁军,男,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金豹,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吉林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祥明,女,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海口吉南电子厂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冀文林,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礼,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符璐,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浩,男,汉族,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律合规部职员。
原审原告孟繁军因其诉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城郊农信社)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繁军的委托代理人徐金豹,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礼、符璐,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是2009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给原审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信社颁发海口市国用(2009)第011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1318号证)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判决查明:1993年6月,原琼山县国土局、原琼山县运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丰公司)与府城镇城东管区桂林上经济社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1993年8月,原琼山县国土局经报原琼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桂林上经济社位于凤翔路北侧荒地4.837亩出让给运丰公司作为兴建办公楼用地,并于1994年8月29日颁发了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57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5722号证)。该证载明土地用途为办公、综合楼,用地面积为3224.67平方米,土地四至为:东至桂林上经济社土地、周德群宅基地;南至凤翔路界;西至琼建土地石方工程公司;北至劳莲深(即劳莲琛)、颜礼孝宅基地。后因运丰公司与中国农垦海南公司发生民事纠纷,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在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琼法经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委托海南希望拍卖市场依法将被执行人运丰公司所持有的上述05722号证项下土地进行拍卖,第三人的前身海南省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参加拍卖并竞买成功。海南中院于1997年3月2日作出(1996)海南法执字第29-9号民事裁定,将上述土地过户给竞买人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并裁定其可凭裁定书和海南希望拍卖市场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1997年6月3日,海南中院向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发出(1996)海南法执字第29-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协助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手续过户给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97年7月15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给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颁发了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79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7904号证)。该证所记载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四至均与05722号证相同。1998年5月29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同意劳莲琛、黄英荣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琼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批复》,同意劳莲琛、黄英荣将位于府城镇城东管区桂林上村、07904号证项下土地的北侧的划拨国有土地452.0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琼山国用(1998)字第01-0096号]转让给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使用。同年6月18日,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对07904号证项下的3224.67平方米、上述受让的452.06平方米以及07904号证项下土地西侧和北侧巷道和空地等共3993.50平方米土地进行重新确权合并颁证。同年7月15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就此在《海南日报》刊登通告征询异议。通告中拟确权的土地四至为“东至王海燕、周德群等用地、本宗地围墙;南至凤翔路;西至本宗地围墙、道路;北至王雷地、距姜更荣宅壹米”,土地面积为3993.499平方米。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过地籍调查、组织指界等,于1998年8月29日作出调查意见:“该宗地属1997年7月15日市政府批准登记发证,面积3224.67平方米,证号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7904号,并由劳莲琛、黄英荣转让的452.06平方米合并而成,用户在使用(建围墙)时扩大了316.77平方米,经在海南日报登报无异议,并经原所属单位城东管区桂林上经济社确认无误”。1998年8月31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给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颁发了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2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0271号证)。该证上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土地面积为3933.50平方米,土地四至为东至王海燕、周德群用地、本宗地围墙;南至凤翔路南路;西至本宗地围墙;北至王雷地、距姜宅壹米。该证颁发后,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相邻方韩文定、陈海萍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与原琼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2年7月18日签订土地纠纷调解协议,对相关土地界址点进行了确认,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让出部分土地使用权。2003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作出《关于同意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40家机构更名的批复》(琼银监复[2003]8号),同意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于上述土地权属变化及第三人更名的原因,2009年9月29日,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发土地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调查意见:“该宗地位于海口市凤翔路北侧,原证号为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271号,使用权面积为3933.50平方米,用途为综合,用地年期至2064年止,土地使用权人为原海南省琼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该社2002年与韩文定、陈海萍签订的《土地纠纷协议书》,该社实测用地3945.36平方米(实测面积3945.40平方米),同时依据琼银监复(2003)8号批复,将该宗地的使用权人更名为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面积为3945.40平方米,用途套类为商务金融及城镇住宅用地,年期至2064年8月24日”。2009年11月20日,经报海口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给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颁发了海口市国用(2009)第011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1318号证)。该证上记载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该证记事栏中还注明“该宗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土地面积为3945.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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