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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53号(2)
原审判决还查明:1993年6月10日,原琼山县国土局给原告孟繁军颁发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34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3468号证)。该证上记载土地使用者为“(海口吉南电子厂)孟繁军”,土地用途为住宅,四至为东至预留小路(叁米);南至园地圮;西至预留小巷(壹米);北至预留小巷(壹米);用地面积为417.35平方米。原告孟繁军认为被告海口市政府给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信社颁发的011318号证项下的东侧土地与其所持有的03468号证项下的西侧土地存在部分重叠,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0年1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作出《关于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制名称变更的批复》,批复同意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
孟繁军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海口市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信社的011318号证与其所持有的03468号证项下土地重复部分(约200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变更(减少)第三人011318号证登记(约200平方米)的面积和变更第三人的用地边界线方位。海口市政府答辩认为其颁发011318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孟繁军的诉讼请求。海口市城郊农信社陈述认为海口市政府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孟繁军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孟繁军起诉主张存在重叠的土地位于涉诉011318号证项下土地的东侧,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最初的权属证明是政府征地出让给运丰公司后所颁发的05722号证。原告所诉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011318号土地证,其产生的基础是第三人最初持有的07904号证。而07904号证是在05722号证项下土地被法院委托拍卖由第三人竞买成功后,国土部门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颁发给第三人的,即国土部门颁发07904号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后由于第三人受让相邻土地及与他人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第三人持有的07904号证项下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以及后来第三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国土部门经审核就涉案土地先后颁发了01-0271号证和011318号证。但不论是01-0271号证,还是011318号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均与原告所持有的03468号证项下土地不相邻。综上,原告起诉所涉的011318号证项下土地中,涉及原告主张存在土地重叠的3224.67平方米是被告根据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履行法定义务予以颁证,并无违法之处。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能向要求协助履行的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协助履行的内容。对于该证项下的其余土地,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国土部门的审核颁证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原告孟繁军主张被告海口市政府给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信社颁发011318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第三人对其存在民事侵权等问题,原告可以通过有关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孟繁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繁军负担。
孟繁军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政府部分重复发证实体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是对政府变更土地证(05722号证最终变更为011318号证)程序上违法提起诉讼。原审已查明,被上诉人(原琼山县人民政府)在1994年颁发的05722号证就是部分重复发证,由其变更而来的011318号证当然无效。原审以政府土地证变更程序合法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应予撤销。2、原审证据并经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实地勘验、查证、核实,已充分证明第三人的围墙等建筑物均建在上诉人(被填平)的建筑工程的地下室及基础之上,被上诉人重复发证事实存在。而一地重复发两证的行政行为一定是无效和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二、原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适用法律,应予撤销。本案的重复发证行为是原琼山县人民政府1994年作出的,并未受到生效民事判决的拘束,原审将执行裁定认定为对本案有拘束力的生效民事实体判决和政府1994年重复发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错误的。同时,即使法院的执行裁定对本案的审理有拘束力,也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剥夺原告的诉权。总之,被上诉人重复发证事实存在,而一地重复发两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合法。重复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违法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询问,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给第三人海口市城郊农信社所发011318号证与其所持有的03468号证土地重复部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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