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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3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嘉琪,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虎,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才保,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国土所所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孙有利,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麦增贤,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孙文,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孙乾,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宇跃,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永东,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列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木德,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
上列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飞,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邵琼朗,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甫,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纪明抗,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德邓,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范其冬,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纪道文,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作胡,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列七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德儿,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
上列七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汉荣,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乐东宏盛水果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东县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三、四、六、七、十二、十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庄六村民小组)因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坡七村民小组)诉乐东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乐东宏盛水果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分别于2010年12月2日、2011年1月6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新庄六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本案原审判长回避。经本院院长决定,原审判长予以回避。201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另行指定审判员王鉴担任本案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道远、李贝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乐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虎,上诉人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三、四、七、十二、十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孙有利、麦增贤、孙乾、吴宇跃、吴永东及新庄六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木德、龙飞,被上诉人老坡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邵琼朗、陈甫、纪明抗、陈德邓、范其冬、纪道文、陈作胡及老坡七村民小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德儿、万汉荣,原审第三人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老坡七村民小组所在的老坡村(原称为老罗坡村)是一自然村,原有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新庄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属于原新庄村委会管辖。2008年5月,原新庄村委会一分为二,即现新庄村委会和老坡村委会,原新庄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亦相应分别改称为老坡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2010年7月,原告以老坡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老坡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由两个分为七个村民小组,分别为老坡村委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
争议地位于乐东县九所镇新庄村,四至分别为东至石门坡林场往山脚村,南至西线高速公路绿化带,西至中灶村集体用地(中灶农民邢孔班承包地),北至石门坡林场往山脚村(天桥)公路,面积456亩。1984年,为了响应乐东县委、县政府植树造林的号召,原乐东县九所区公所(现九所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辖的原中灶乡、原新庄乡、原四所乡、原罗马乡、原山脚乡(后分别改称为中灶村委会、新庄村委会、四所村委会、罗马村委会、山脚村委会)等五个乡将位于大岭周围共4000亩的荒山荒坡(含争议地)发包给乐东县林业局、石门坡林场植树造林。双方于1984年1月1日签订《84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发包方(甲方)为原乐东县九所区公所、原中灶乡、原新庄乡、原四所乡、原罗马乡、原山脚乡,承包方(乙方)为乐东县林业局、石门坡林场。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大岭周围共4000亩的荒山荒坡,“在这肆千亩地中的少量群众连做熟地,让群众耕种”。2、承包期限50年。3、收益二八分成,甲方二成、乙方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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