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34号(4)
综上,乐东县政府和新庄六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老坡七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第三、四、六、七、十二、十三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鉴
代理审判员 赵道远
代理审判员 李 贝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敬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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