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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28号(2)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海南秋林公司是否本案适格的原告问题。本院已生效的(1997)海中法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海南秋林公司有偿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责令双方补办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因此虽然涉案土地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生效的司法裁定已确认海南秋林公司取得了使用权,故海南秋林公司与涉案土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关于秋林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由于海口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和海口国土局注销土地证的行为并没有告知秋林公司诉权或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规定,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海口市政府和海口国土局于2009年3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秋林公司于2009年11月提起诉讼尚未超过两年,因此秋林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三、关于海口市政府给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涉案土地上的项目“秋林综合楼”因属停缓建工程而被海口市规划局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中心依照海南省和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置,并委托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拍卖,天骋公司正是通过竞买取得了该项目的产权的。因此,在处置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天骋公司已合法取得了该项目的产权,自然也就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第十三条“代为处置机构办理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有关产权转让或安排使用手续,市国土、房产、规划、城建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发有关证照”之规定,海口市政府与海口国土局负有为天骋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天骋公司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虽然所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系伪造的,但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非是通过转受让关系,而是通过拍卖竞买而取得;而且海口市政府之所以颁证给天骋公司也是基于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拍卖行为。在处置拍卖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海口国土局将涉案土地颁证给天骋公司认定事实清楚。海口市政府根据天骋公司的申请,经过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和审核,在该公司已交纳全部税费的情况下为其颁证程序上并无不妥。海口国土局在涉案土地已为天骋公司合法取得,已登记过户至其名下后,注销原登记在秀英区政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也并无不妥。至于秋林公司和第三人张凤鸣的权益,可向海口市规划局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中心申请分配处置拍卖款项。如其认为处置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另案对处置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海口市政府颁发《002114号国土证》的行为虽有瑕疵,但并不足以影响其效力,秋林公司要求撤销《002114号国土证》和要求确认海口国土局注销行为违法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秋林公司要求撤销海口市政府颁发的《002114号国土证》的诉讼请求;驳回秋林公司要求确认海口国土局注销《Q2181号国土证》项下28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
秋林公司上诉称:1、秋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违法,而非海口市停缓建代为处置中心的处置行为。原判决仅凭“处置拍卖行为确实存在”,认定颁证行为合法,完全混淆了法律关系。2、被上诉人作出的颁证和注销行为的主要依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是伪造的虚假证据。原判决无视该违法事实,认定事实存在错误。3、被上诉人依据伪造的虚假证据作出的颁证和注销行为本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判决却认定颁证行为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效力,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4、张凤鸣于2002年2月已取得“秋林综合楼”401、406、407房的所有权,被上诉人仍将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颁证给天骋公司,侵犯了张凤鸣的合法权益。原判决未对张凤鸣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同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撤销海口市政府颁发的《002114号国土证》;确认海口国土局注销《Q2181号国土证》项下28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违法。
上诉人张凤鸣的上诉意见及理由与秋林公司一致。
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答辩称:根据《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秋林综合楼”被依法认定为停缓建工程。天骋公司经过处置程序,合法拍卖获得了涉案土地上的项目产权。为完善土地过户手续,海口市政府根据《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和天骋公司的申请,及时为该公司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核发了分摊面积为2828.2平方米的《002114号国土证》,剩余的883.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秀英区政府名下。海口市政府的上述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涉案土地上项目的性质及权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上诉人海口国土局答辩称:“秋林综合楼”被依法认定为停缓建工程,天骋公司经过处置程序,合法拍卖获得了涉案土地上的项目产权。海口国土局根据《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和天骋公司的申请,及时为该公司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核发了分摊面积为2828.2平方米的《002114号国土证》,并依法注销《Q2181号国土证》项下282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剩余的883.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秀英区政府名下。海口国土局注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对涉案土地上项目的性质及权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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