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68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宗(曾用名吴启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孝(曾用名吴永孝),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容,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玉(曾用名吴启易),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微(曾用名吴亚三),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桂(曾用名吴亚四),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和容,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义有(曾用名关亚右),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曾用名吴亚云),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上列九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阳、黄循敏,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嘉琪,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虎,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玉,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科员。
原审第三人陈运俭,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波,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法律事务所主任。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十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木尧,该经济社社长。
上诉人吴启宗、吴启孝、吴启容、吴启玉、吴启微、吴世桂、孟和容、关义有、吴云(以下称吴启宗等九人)因诉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东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陈运俭、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以下简称九所村委会)、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十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十三经济社)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月7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启宗、孟和容及其九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阳,被上诉人乐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金玉,原审第三人陈运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九所村委会、十三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地“大案田”地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龙大道”旁,距“九龙大道”主干道15米处。该地原系第三人九所十三经济社集体所有的土地。1998年,乐东县政府为充分发挥西线高速公路的辐射作用,请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海南省交通厅将西线高速公路乐东段出口至九所段在既有公路基础上改建为快速道路,即“九龙大道”。海南省发展计划厅于1999年9月9日作出琼计工交[1999]677号《关于西线高速公路九所出口路工程项目的批复》,同意该工程项目立项。1999年12月30日,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作出琼土海环资函[1999]308号《关于征用土地兴建九所出口路的复函》,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征用九所镇罗马、四所、九所及十所等四个村的集体土地16.733公顷(其中耕地1.5778公顷,园地15.15547公顷)作为兴建九所出口路用地。乐东县政府为筹建该项目,与九所村委会签订了91.74亩耕地的《征(拨)土地协议书》,并将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发放给九所村委会。2000年4月3日,乐东县政府以乐府函[2000]46号《关于同意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压站出口路路段建设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46号《批复》),同意沿高速公路九所出口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为距路边各15米,用于设置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人行道;控制红线外各延伸50米,规划居民住宅用地、公建用地和道路等。乐东县政府考虑到九所地区的发展,将九龙大道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电站出口路路段两旁绿化带外的16米交由九所镇政府、九所村委会共同规划。九所镇政府根据46号《批复》以及乐建环字[2000]08号《乐东黎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资源局关于加强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压站出口路段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08号《通知》),将九龙大道绿化带外延伸16米规划为第一排宅基地,每户居民宅基地144平方米(9米×16米),用于解决九所村38间宅基地拆迁安置住户,余下宅基地以出让方式向外出让。2001年,九所镇人民政府根据陈运俭的申请同意将规划的80号宅基地划拨给陈运俭使用,在经过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后,乐东县政府给陈运俭颁发了九所国用(2001)字第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5号《国土证》)。2009年9月,陈运俭准备建房时,原告提出异议,发生纠纷。吴启宗等九人遂于2010年7月10日以乐东县政府给陈运俭颁发015号《国土证》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乐东县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撤销015号《国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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