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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51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11)琼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继炳(又名吴忠秀),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英,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德,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启林,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巧,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妙,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上列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以平,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嘉琪,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罗才保,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国土所所长。
原审第三人潘卓君,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文周,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吴继炳、叶桂英、吴启德、吴启林、吴丽巧、吴丽妙(以下简称吴继炳等六人)因诉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东县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潘卓君、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以下简称九所村委会)、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十四村民小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于2010年12月14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道远、李贝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继炳等六人的诉讼代表人吴继炳、吴启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以平,被上诉人乐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才保,原审第三人潘卓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九所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本案争议地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龙大道”旁,距“九龙大道”主干道15米-31米处。该地位于吴继炳、叶桂英等六人1998年起承包的“一公里园田”范围之内。1998年,乐东县政府为充分发挥西线高速公路的辐射作用,请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海南省交通厅将西线高速公路乐东段出口至九所段在既有公路基础上改建为快速道路,即“九龙大道”。海南省发展计划厅于1999年9月9日作出琼计工交[1999]677号《关于西线高速公路九所出口路工程项目的批复》,同意该工程项目立项。1999年12月30日,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作出琼土海环资函[1999]308号《关于征用土地兴建九所出口路的复函》,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征用九所镇罗马、四所、九所及十所等四个村的集体土地16.733公顷(其中耕地1.5778公顷,园地15.15547公顷)作为兴建九所出口路用地。乐东县政府为筹建该项目,与九所村委会签订了91.74亩耕地的《征(拨)土地协议书》,并将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发放给九所村委会。2000年4月3日,乐东县政府以乐府函[2000]46号《关于同意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压站出口路路段建设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46号《批复》),同意沿高速公路九所出口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为距路边各15米,用于设置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人行道;控制红线外各延伸50米,规划居民住宅用地、公建用地和道路等。乐东县政府考虑到九所地区的发展,将九龙大道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电站出口路路段两旁绿化带外的16米交由九所镇政府、九所村委会共同规划。九所镇政府根据46号《批复》以及乐建环字[2000]08号《关于加强九所三角路口至11万伏变压站出口路段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08号《通知》),将九龙大道绿化带外延伸16米规划为第一排宅基地,每户居民宅基地144平方米(9米×16米),用于解决九所村38间宅基地拆迁安置住户,余下宅基地以出让方式向外出让。2000年,九所镇政府同意将本案争议地规划给被拆迁户吴继胜使用。根据吴继胜申请,2002年1月23日,乐东县政府给吴继胜颁发了九所国用(2002)字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2号《国土证》)。2008年6月20日,吴继胜与潘卓君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经乐东县公证处公证后将本案争议地使用权转让给潘卓君。随后,潘卓君向乐东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过户,九所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对该地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后,2009年12月9日,乐东县政府给潘卓君颁发了九所国用(2009)字第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1号《国土证》),并收回注销原使用权人吴继胜持有的002号《国土证》。2010年8月16日,吴继炳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得知潘卓君等人以其侵占土地为由提起了民事侵权之诉。吴继炳等六人遂于2010年9月6日以乐东县政府向潘卓君颁发11号《国土证》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乐东县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撤销11号《国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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