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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再终字第5号(3)
另查明,(2002)海南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白马井公司、儋州市政府对儋州市建设局作出的《白马井开发区场平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审核书》确定工程造价为35459951.54元有异议,儋州市政府指派儋州市审计局对该份审核书进行审计。儋州市审计局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儋审报[2006]7号《审计报告》,审计工程造价为26073575元,原工程结算审核书多计算工程造价9386376.54元。久荣公司认为该《审计报告》系单方行为,且审计资料不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为了查明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问题,一审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委托海南省审计厅对儋州市建设局作出的《白马井开发区场平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审核书》确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海南省审计厅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琼审固函(2007)145号《关于儋州市白马井开发区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复核情况的函》的审计意见是:“一、审计实施情况;二、该项目审核情况:审计组根据手头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儋州市建设局审核的《白马井开发区场平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审核书》中,在现有的资料中可以看出该结算审核书中存在着部分不合理的七个现象;三、审计意见:因该项目资料不全,审计的手段有限,审计组无法对该工程结算进行造价审计;建议你院对该项目结算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其结算造价。”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委托海南省诉讼技术委托中心对《托包合同书》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海南省诉讼技术委托中心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琼诉委字第538号退案函称:“你院委托我中心对久荣公司与儋州市政府、白马井公司一案进行鉴定,我中心已经召开了鉴定前听证会,鉴定单位经审核你院转交的相关资料后认为,依据当前的资料无法进行鉴定工作,为了不影响你院的工作,现将此案退回你院。”因白马井公司、儋州市政府请求再次委托海南省审计厅进行审计。一审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再次委托海南省审计厅进行审计。海南省审计厅再次接受委托审计后,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琼审投函[2009]7号《关于儋州市白马井开发区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的函》称:“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一、工程质量和结算没有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二、部分工程量不实:(一)送审结算书中的人工挖树头209400个,但没有充分的事实资料作为证据。审核中,我们依据广东省测绘局1989年航摄图、海南省测绘局1991年测绘图进行复核,确定树头面积,并按甲乙双方多人签字确认挖树头数的标准,审定挖树头数108000个,核减人工挖树头101400个;(二)送审的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中推土机的台班数有误,应按1992年12月机械停置签证单上列示的推土机型号数量核准;(三)送审结算书中“工程造价计算表”的综合费率为19.78%,非施工期间执行的费率,应执行施工期间的综合费率为20.23%;以上三项工程量不实的问题共核减工程造价1560956.63元。三、部分定额子目套用不合规:(一)送审结算书在《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0版)不缺项的情况下错误高套《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造成多计工程造价。依照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对本工程套用定额问题的复函调整工程造价;(二)送审结算书中对于用推土机推集的土方再套用“挖掘机挖装集土”定额子目不符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的工程签证单上列示实际使用的装载机械,审核将送审结算书中套用“挖掘机挖装集土”定额子目核定为“装载机装集土”定额子目;以上二项套用定额子目不合规的问题共核减工程造价3941879.10元。四、挖运土方量不实:……,本项涉及的工程造价为1802331.41元,由于依据不足,我们无法发表意见。五、计算停工补贴天数不准确:送审结算书因土源问题引起停置时间为76天。按照有关停开工通知及人工机械停置的请示报告等资料,确定停工的日期为78天,核增两天,从而核增人工机械停置费14922.93元。六、确定油料价格有误:油料价格及用量调差问题共核减工程造价4315377.64元(其中涉及洪水冲刷流失土方的油料价差为307196.28元)。以上审核意见,供你院参考。”经主持双方就海南省审计厅作出的琼审投函[2009]7号《关于儋州市白马井开发区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的函》进行质证,久荣公司不同意海南省审计厅琼审投函[2009]7号的函复核减工程造价。
原判再查明,陈宇云是振雷公司总经理,1992年10月7日,振雷公司与香港协航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野川公司,陈宇云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久荣公司于1994年1月29日成立营业。振海洋浦公司与白马井公司的前身儋县土地开发服务公司于1992年7月8日签订的《托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白马井镇规划新区土地“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具体包括中心大道工程、东二直路工程和场平大型机械土方工程,本案争议的是场平大型机械土方工程的工程款。与振雷公司于1992年6月30日签订《联营协议书》的振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隆轩书面证明称:振海洋浦公司与振雷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后,经了解,振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国善与陈秀凤系姐弟关系,为了《联营协议书》执行的直接性,双方商定该《联营协议书》作废,由振海洋浦公司另行与陈秀凤签订《联营协议书》,项目部的权利和义务由陈秀凤负责履行并按规定向振海洋浦公司交纳管理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5)琼执复字第1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白马井管委会是儋州市政府为加强儋州市白马井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而成立的一个派出机构,白马井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开业登记事项中也载明主管部门为白马井管委会,儋州市政府开办白马井公司时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而实际投入资金130.921734万元,存在注册资金不实869.078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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