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琼立一终字第45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力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诗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汉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暹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俊,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公司)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初字第4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海药公司因不服本院对被告海南汉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峰公司)执行异议所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而起诉,请求判令许可对标的物继续执行,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本院作为执行法院,享有管辖权。但原告海药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汉峰公司与被告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利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纠纷属于普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双方争议的土地及被告汉峰公司、被告诚利公司所在地均在海口市辖区,不属本院管辖。况且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受理了被告汉峰公司的起诉,并作出合同有效的判决。为避免重复受理案件,本院不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裁定驳回海药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海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应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行使撤销权属于普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一审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而产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海药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执字第45-97号执行异议裁定,认为诚利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海口市国用(2009)字第001756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汉峰公司,损害了其对诚利公司享有的债权,于是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许可海药公司继续执行诚利公司名下海口市国用(2009)字第001756号土地使用权;2、请求撤销诚利公司与汉峰公司就海口市国用(2009)字第001756号土地使用权转让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判令诚利公司与汉峰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以及本案应当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案在一审过程中,海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诚利公司与汉峰公司就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大样村,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9)字第001756号,面积为135128.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判令诚利公司与汉峰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以及本案应当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药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执字第45-97号执行异议裁定,起诉请求判令许可对标的物继续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享有管辖权。但上诉人海药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间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诚利公司与汉峰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由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变更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关于:“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由于本案的一审被告诚利公司和汉峰公司住所地均在海口市,因此本案一审不属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素琼
审 判 员 容师德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