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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38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亚初,男,汉族,1950年5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少强,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应国,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
上列三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纪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式江,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发,该市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平凡,该市林业局副局长。
上诉人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因其诉被上诉人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0)海南一中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月 21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 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纪红、李宏文,被上诉人万宁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运发、肖平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3月30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对被填复虾塘的周边及平均大潮高潮线进行现场勘查,并委托万宁市海洋局用GPS定点测量。万宁市海洋局于2011年4月28日将测量结果示意图提交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宁市政府于2009年12月7日及2010年3月21日至25日组织人员填复了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位于万宁市山根镇华明村委会的16口虾塘。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4月,海南万隆对虾养殖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经万宁市政府和海南省林业局同意,租赁万宁市山根镇华明村委会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经济社90亩土地养殖对虾,土地东至距离最高潮位线200米的海防林,向西垂直90米,南至翁宅铁量路止,北至分洪南岸150米处。2005年6月3日,经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和万隆公司协商,万隆公司将以上虾塘转让给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转让价款为300万元。2006年6月至7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森林法》执法检查暨2006年海南沿海防护林环保世纪行活动。同年7月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反馈了执法检查情况,指出了我省沿海防护林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组织做好退塘还林工作,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开展海防林建设督查,要求限期完成退塘还林任务。根据省政府的部署,2009年7月23日,万宁市政府下发《万宁市2009年海防林建设退塘还林实施方案》,成立万宁市退塘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万宁市实施退塘还林工作。2009年8月25日,丁亚初(乙方)与山根镇人民政府(甲方)、华明村委会(丙方)签订《退塘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将其位于华明海滩内,占用海防林基干林带建设的面积为48亩的9口养殖塘填复后用于建设海防林。乙方同意自签订协议和收到生活补助款后,第二天开始填复虾塘,且10天内完成填复工作,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填复费拨付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如乙方不按时开展填复工作,则由甲方组织工程队填复,填复费用由甲方直接拨付给工程队。之后,万宁市政府组织由市林业、海洋部门、山根镇政府抽调有关工作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与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一起通过GPS卫星定位仪,多次从平均大潮线起向海岸延伸测量200米基干林带宽度,确定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的养殖塘在200米内的位置并测量面积。通过测量,万宁市政府与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一起确认98.3亩虾塘位置。2009年11月13日万宁市政府所属的万宁市林业局在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的养殖塘边的房屋墙上张贴了《关于强制填复违规虾塘的通知》,要求其对在华明辖区沿海基干林带范围内的违规虾塘实施强制填复,要求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在2009年11月14日前停止放养,已放养的尽快捕捞或者迁移,11月21日将对违规虾塘进行强制填复。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未在万宁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填复,万宁市政府于2009年12月7日及2010年3月21日至25日组织对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 16口(79.36亩)虾塘进行了填复。万宁市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向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支付了30万元生活补助费。
由于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申请对在本案中被填复的虾塘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审法院委托海南博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经现场勘查,丁亚初、蔡少强、翁应国有4个高位虾塘约20亩仍在正常经营,其余79.36亩均已填复。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被填复虾塘为16口(79.36亩)。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佰壹拾叁万零叁佰肆拾叁元整(RMB3,130,3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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