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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5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琼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容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红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王焕明,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万杰,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监察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秦旭,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原审第三人陈家治,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王平,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海南省人保厅)及原审第三人陈家治、王平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君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生,被上诉人海南省人保厅的委托代理人陈万杰、秦旭,原审第三人陈家治、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保厅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琼人劳保监处字[2009]B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 [2009]第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君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期间未依法与陈家治、王平签订劳动合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君诚公司:1、向陈家治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元,向王平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4032元;2、向陈家治支付赔偿金1000元,向王平支付赔偿金2016元(按应付拖欠工资金额50%计算);3、向陈家治支付二倍工资6000元,向王平支付16517元;4、将上述款项15日内汇入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劳动者工资专用帐户。
原审判决查明,陈家治于2008年12月1日进入君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君诚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通知解除与陈家治的劳动关系。君诚公司与王平于2002年2月8日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后,约定合同期限自2002年2月8日起至2008年2月7日。2008年2月8日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平在君诚公司工作至2009年4月1日。期间,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1日,王平因病不能在君诚公司正常工作,君诚公司与王平于2009年3月21日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同意于2009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君诚公司支付给王平经济补偿金14000元。
另查明,2009年4月9日、14日,陈家治、邓力文、王平等人投诉君诚公司拖欠工资、用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受理后立案调查。2009年4月14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向君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琼劳保监询字[2009]B第48号),要求君诚公司报送与陈家治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书面材料。但君诚公司逾期未报送与陈家治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月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情况的书面材料。2009年7月1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再次向君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琼劳保监询字[2009]B第102号),要求君诚公司报送其与陈家治、王平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陈家治、王平等人的月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凭证,并明确告知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将以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君诚公司逾期仍未提供其与陈家治、王平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陈家治、王平的月工资标准及支付凭证。由于君诚公司逾期未向海南省人保厅提供其向陈家治、王平发放工资以及工资数额的相关材料,海南省人保厅遂根据对陈家治、王平的调查以及陈家治和王平提供的材料,认定陈家治的工资是2000元/月;认定王平在住院治疗期间,君诚公司以1000元/月的标准给王平发放了2008年6、7月两个月的病假工资,拖欠了其应向王平支付的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的病假工资,并按海口市最低月工资标准630元的80%计算,认定君诚公司拖欠王平病假工资4032元。
2009年6月23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君诚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纠正通知书》。2009年11月2日,君诚公司以陈家治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按5%的比例,为陈家治补缴住房公积金。
海南省人保厅根据其向王平的调查,并根据王平提供的工资银行账单,经王平确认后,认定2008年3月至7月君诚公司向王平发放的工资金额为12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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