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36号(4)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安庆三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赵道远
代理审判员 冯 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敬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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