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琼行终字第36号(4)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安庆三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赵道远
代理审判员 冯 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敬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