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一终字第2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琼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垂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藤桥糖厂。
法定代表人:黎辉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 勇,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三亚市藤桥糖厂(以下简称藤桥糖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亚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长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彦贵、赵英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伟强担任记录。上诉人和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孝民、被上诉人藤桥糖厂委托代理人刘学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日,藤桥糖厂向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上报《关于与和利公司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加快关闭退出工作的请示》。2008年3月9日,和利公司向藤桥糖厂发送《关于参与藤桥糖厂关闭退出工作的函》,要求参与藤桥糖厂的关闭退出工作。2008年3月14日,市国资委给藤桥糖厂下发《关于和利公司参与藤桥糖厂关闭退出工作的批复》(三国资函[2008]35号),明确批复:1、同意和利公司参与你厂关闭退出工作。2、和利公司与你厂的合作协议需报我委审批。2008年5月27日,藤桥糖厂向市国资委报告《关于藤桥糖厂与和利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的请示》,内容:根据2008年3月14日三国资函[2008]35号批复意见第二款的指示精神,经我厂关闭退出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同意与和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妥否,请批示。同日,和利公司与藤桥糖厂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根据 2007年2月13 日,三国资[2007]25号文《关于藤桥糖厂关闭退出立项的批复》精神,同意藤桥糖厂以关闭退出的形式整合,其名下资产进行国有资产改制。根据 2008年3 月14 日,市国资委三国资函〔2008〕35号的批复意见,同意和利公司参与藤桥糖厂关闭退出的工作。按照自愿与平等互利原则:坚决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藤桥糖厂与和利公司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的具体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同信守履行。一、双方合作内容与范围。包括:和利公司参与藤桥糖厂的关闭退出改制的工作。藤桥糖厂与和利公司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具体如下:(一)和利公司参与藤桥糖厂的以关闭退出的形式改制工作。1、乙方(和利公司)参与甲方(藤桥糖厂)做好关闭退出前期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2、乙方参与甲方制订关闭退出方案。3、乙方参与甲方制订职工安置方案。4、乙方参与甲方关闭退出所需的其他工作。乙方参与以上甲方关闭退出工作,将以甲方为主具体逐步实施,乙方予以全力协助。甲方关闭退出工作所需前期资金投入,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所垫付的前期工作资金,经政府审计确认后,从双方合作成立的合资公司甲方所持股份中予以扣还或冲抵乙方的出资。按照国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合作成立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作经营。(二)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股份比例等,在甲方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束,具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双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二、双方合作的条件与形式:(一)甲、乙双方依照市国资委三国资[2007]25号文和三国资函[2008]35号文批复的规定精神,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甲方为主开展关闭退出工作,乙方予以协助。甲方改制中所需的前期资金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先行垫付的资金最终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从合作成立的合资公司甲方所持的股份中予以扣还或冲抵乙方的出资。(二)甲方以现有的所有名下资产作价入股,乙方以货币和资产入股,双方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遵照国家《公司法》管理和运作经营。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合资公司中享有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的权利;2、甲方享有按照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的权利;3、甲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改制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制订关闭退出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做好关闭退出所必需的其他工作;4、甲方改制所需资金以书面申请乙方垫付。甲方同意乙方所垫付的关闭退出资金从合资公司甲方所持的股份中予以扣还或冲抵乙方的出资;5、甲方须提供设立合资公司所需要的其他全部手续。(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参与甲方的关闭退出工作并垫付甲方关闭退出所需的前期资金后,甲方确认乙方为与甲方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的唯一合作者,乙方享有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合资公司收益的权利。2、乙方须垫付甲方关闭退出所需的资金。乙方所垫付的关闭退出工作完成时乙方所垫付的资金最终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乙方所垫付的资金从甲方在合资公司所持的股份中予以扣还或冲抵乙方的出资。四、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本框架协议书签订后,如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与第三者签订合作协议,须退还乙方己垫付的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银行利率计息给乙方。(二)乙方违约责任。本框架协议书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如乙方没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垫付甲方关闭退出工作所需的前期资金,影响到甲方的关闭退出工作,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甲方只退还乙方已垫付的资金,对乙方不给任何补偿。协议还约定该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请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即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随即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2008年6月10日,市国资委以三国资[2008]198号作出《关于藤桥糖厂与和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批复》,内容:一、原则同意你厂与和利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二、协议双方要严格根据框架协议内容及海南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认真扎实做好企业关闭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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