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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57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亚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东飞,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亚弟,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东飞、孙亚云、孙亚弟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亚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2目1 4时许,被告人孙东飞和黄亚云(另案处理)等人在万宁市东兴农场内罗队钟能堂的小卖部,与当庄家的王运南、潘家宁、孔书琼、施忠甫四人赌博,孙东飞等人输钱后,怀疑王运南作弊。次日上午,孙东飞与蔡元平(另案处理)共谋再次与王某南等人赌博,抓到对方作弊就持枪将赌输的钱抢回。之后,孙东飞纠集了被告人孙亚弟、孙亚云并授意其二人携带枪支,与蔡元平、黄亚云、吴启锋、许亚枫(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钟能堂小卖部等候。下午3时许,王运南、施忠甫、潘家宁、孔书琼4人又到该小卖部设赌做庄,孙东飞、蔡元平及孙亚弟等人参赌。孙东飞、蔡元平输钱后,拍打赌桌不许王运南等人将赌桌上的钱拿走,在场的孙亚云等人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火药枪威胁,并与孙亚弟等人殴打王运南等人,蔡元平将赌桌上的11000多元赌资(含被害人2000元赌本)装进一个肥料袋。之后,孙东飞、孙亚弟、孙亚云等人又将王运南、潘家宁、施忠甫、孔书琼强行拉上拖拉机,带到东兴农场王道队唐来波家附近的橡胶园里,孙东飞、孙亚云、孙亚弟等人持枪威胁、殴打王运南、潘家宁等人,抢走王运南等人共计l3200元。得手后,蔡元平将抢得的钱分给孙东飞4600元,分给孙亚云和孙亚弟各l00元,还将抢得的钱分给其他参赌人员,后孙东飞等人逃离现场。
2010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从孙亚云、孙亚弟处收缴火药枪两支、射钉弹49个。经鉴定,该2支火药枪为枪支。49枚射钉弹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6.8x18-5型射钉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抓获经过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孙东飞为抢回自己赌资,与他人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孙亚云、孙亚弟等人持枪,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孙亚云还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孙东飞的辩护人提出孙东飞不具有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孙东飞等人抢劫数额既包括当事双方的赌资,也包括被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且在抢劫过程中,持枪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和伤害被害人,主观心态上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方式劫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抢劫罪。孙东飞的辩护人针对该问题所提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孙东飞提议抢劫并纠集孙亚云、孙亚弟,授意他们持枪抢劫,孙亚云则负责提供枪支并亲自持枪威胁和殴打被害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孙亚弟则帮助孙东飞纠集孙亚云,并在抢劫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持枪抢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是因被害人聚众赌博引发的,可酌情从轻判处。随案移送的两部手机、2300元现金分别系本案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和涉案赃款,依法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东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亚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孙亚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赃款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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