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一终字第57号(4)
孙东飞指认的抢劫现场位于东兴农场内罗队钟能堂的小卖部及王道队甲段橡胶林(唐来波家庭农场附近)。
孙东飞分9组从每组不同的10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同案人黄云(又名黄亚云)、蔡元平、许亚枫、李建生等9人均为参与抢劫赌场的同伙;从另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建生就是他笔录中所说的“泽明” (或称周泽明)。从另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02号就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同伙之一,即供述笔录上所提及的亚洲弟(指陈亚弟)。
2、孙亚弟的供述。证明案发那天,孙东飞说他在案发的前一天参赌输掉了3000多元,怀疑庄家作弊,便打电话纠集我和孙亚云等人带枪去要回赌输的钱,我带上两把枪(到现场后,这两把枪分别由我哥孙亚云和姐夫吴启锋所持)和我哥和姐夫一起,与孙东飞等人在王道村三角路口处会合后,一起到小店与当庄家的人赌博。我输了100元。听到蔡元平说对方作弊后,孙亚云、吴其锋、黄亚云、许亚枫等人闻讯拿枪威胁对方,孙东飞、孙亚云、李建生等人叫喊打死他们,孙东飞、黄亚云等人当场搜出对方身上有磁石等物后,用手打对方几巴掌,蔡元平将赌桌上的8000多元装走。随后他们将对方带到胶林,孙东飞、蔡元平、黄亚云和李建生又用手打了对方几巴掌,说对方作弊,并问这四个人说:“怎么处理”,而对方却说:“把昨日和今天赢你们的钱还给你们”。蔡元平、黄亚云清点赌桌上的钱后,就按每个人报上来今天赌输的钱逐个地分给大家。我分得100元,孙东飞分得800元,我姐夫吴其锋分得250元,李泽明分得500多元,“阿丰”分得1000多元,蔡元平分得4000多元。之后,孙东飞等人又威胁对方交出头天输的钱。对方交出1万余元后,他们将对方放走,并按每个人头天参赌输掉的钱来分,黄亚云、孙东飞、李泽明分别拿走8500元、3800元和1500元,其中孙亚弟同时证实,二支粉枪是孙亚云跟朋友借的,平时这两支枪都藏放在家里。
孙亚弟分9组从每组不同的1 0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建生、许亚枫、黄亚云、吴启锋、蔡元平等9人就是参与本案的同伙。2010年6月24日,孙亚弟从另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建生就是他笔录中供述的“泽明”(或“正明”)
3、孙亚云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孙亚弟打电话说孙东飞让我带上两支枪后到三角路口与孙亚弟会合。我和吴启锋骑摩托车到在三角路口处,许亚枫告诉我,孙东飞昨天赌博输后怀疑对方作弊,今天去看一下。在钟能堂的小卖部,孙东飞等人与琼海人(庄家)赌博输钱后,蔡元平、孙东飞等人不准许庄家收回赌桌上赢的钱。黄亚云、许亚枫、等人拿枪出来指着庄家等人威胁,我也拿枪出来,见到人多,又放入袋中。后来我们用手扶拖拉机将庄家拉到胶林里,许亚枫、黄亚云、孙亚弟三人持枪,孙东飞等人叫庄家等人拿钱,对方不回答,我和孙亚弟、陈亚弟、许亚枫、黄亚云等人就对对方拳打脚踢,李建生也劝说对方把钱交出来,否则会被打。对方把钱交出来,孙东飞等人数钱后说给的钱不够,对方的一个苗仔又拿钱出来,我们就让对方走了。赌输的人已经在橡胶园里分了钱。我实际没有参赌,就说谎自己输了100元,他们就分给我100元,走到王道队三角路口处,参与这件事的每个人又分得100元。在小卖部,我们共持有四支抢,其中两支是我的,另外两支分别是黄亚云和许亚枫。我带去小卖部的这两支枪和射钉弹是2009年11月初我到内罗苗二村以单价450元跟“家聪”买来看守槟榔园的。
孙亚云从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亚弟是参与本案的同伙之一;孙亚云辨认出扣押在案枪支就是案发当天他带去的二支枪支。
五、鉴定结论
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1号枪型和2号枪型均为自制单管火药枪。该两支枪型物品具有枪管、枪身、击发机构和发射机构等,击发方式为击锤撞击式,可用射钉弹引发黑火药进行射击。该两支枪支各部件齐全,各机构机械性能良好,可进行射击实验,即射击后弹丸卡在距枪口1米处的厚度为25.4mm的松木板中。结论为,送检的两支枪型物品认定为枪支。送检的49发子弹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6.8x18-5型射钉弹。
六、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本案第一现场位于万宁市东兴农场内罗队钟能堂的小卖部门前小棚内,第二现场位于东兴农场王道队甲段橡胶林唐来波家庭农场附近。
七、其它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万宁警方于2009年11月23日在孙东飞家,将孙东飞、孙亚弟抓获;于2009年12月18日在海口五指山路周宏昌宾馆将孙亚云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孙亚云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孙亚云在原审被告人孙东飞的纠集下,持两支火药枪到达作案现场,持枪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孙亚云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在案的物证两把火药枪、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在对上诉人孙亚云的量刑中已充分考虑本案系被害人聚众赌博引发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孙亚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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