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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57号(5)
关于原审被告人孙东飞辩解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孙东飞因怀疑被害人在赌博中作弊,而与蔡元平预谋,并纠集孙亚云、孙亚弟等人持枪威胁并抢劫被害人的事实清楚,孙东飞系抢劫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并纠集其他同案人持枪抢劫,系本案主犯。原判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孙亚弟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孙亚弟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亚云、原审被告人孙东飞、孙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火药枪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抢劫被害人王运南、潘家宁、孔书琼、施忠甫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孙亚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孙东飞与他人预谋持枪抢劫,并纠集孙亚云、孙亚弟等人参与抢劫,上诉人孙亚云在抢劫犯罪中提供作案用的火药枪两支,并持枪威胁、殴打被害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孙亚弟在孙东飞的授意下纠集孙亚云,并在抢劫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孙亚云、原审被告人孙东飞、孙亚弟共同持枪抢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聚众赌博引发,可酌情从轻判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孙亚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兰清
审 判 员 孙斯霞
代理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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