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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78号(2)
5、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在飞梭网吧四、五名青年围殴一个青年,一名青年用木棍打,另几名青年用拳脚踢打,其中一人抓起自行车砸向该青年,该青年欲逃跑时被一青年踢倒后,这几名青年继续围殴该青年,其中一名青年用灭火器砸向该青年的后腰部,之后,这几名青年将该青年拖出网吧门外继续殴打。
2、证人王某霞证言。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浩在那大镇文化南路飞梭网吧被四、五名青年追打,其中一名青年拿木棍击打被害人陈浩的后背,另一名青年用自行车砸向被害人陈浩,其他人用拳脚殴打,之后这几名青年将被害人陈浩拖出网吧外。
3、证人何某新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三、四个青年在飞梭网吧用自行车、灭火器打一名青年。
4、证人黎某三、黎某光、黎某良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黎某三、黎某光、黎某良从飞梭网吧出来时遭五、六名青年持木棍、砖头殴打。
三、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才华的供述。证明2009年4月30日晚,其与黎令开、李炳亮、黎二新、林建斌等五个人到飞梭网吧上网,朋友黎老三等人也在飞梭网吧上网。5月1日凌晨2时许,黎老三等人骑车准备回家时在飞梭网吧门口被一伙人追打,黎老三等人弃车逃跑。其与其他同案人回到尖岭家中后,黎二新将黎老三被打情况告诉黎老三的哥哥后,黎老三的哥哥叫其与其他同案人回飞梭网吧找人。其与十多个人就骑车到飞梭网吧找人报复,到飞梭网吧后,其和林建斌、黎令开、黎二新、李炳亮五个人走进网吧找人,其找到一根木棒拿在手中。林建斌把陈浩叫出来,陈浩看到其手持木棒站在门口,转身跑回飞梭网吧,其与林建斌、黎令开、黎二新、李炳亮就冲去殴打陈浩,其持木棍殴打陈浩的背部,林建斌、黎令开、黎二新、李炳亮拿灭火器殴打陈浩。之后,李炳亮将陈浩拖到网吧门口,林建斌接过陈才华手中的木棍打陈浩的头部。后来听说被害人陈浩死了。
2、同案人黎令开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1日约凌晨2时许,其与黎老三等人在飞梭网吧上网后从网吧出来时被六、七名青年持木棍、砖头殴打,其与黎老三等人弃车逃跑。其与黎老三等人逃回尖岭途中又返回到网吧时,黎二新、林建斌、李炳亮等五人在网吧围打被害人陈浩,陈浩被打倒在地上,其也用一辆自行车砸打陈浩,但未砸中。之后,林建斌等人将被害人陈浩拖出网吧继续殴打。
3、同案人李炳亮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2时许,其与陈才华、林建斌等人在飞梭网吧上网,朋友黎老三等人准备回家时在网吧门口被人殴打。其与陈才华等人回家后,陈才华、林建斌叫其回飞梭网吧打架。其与陈才华、林建斌等人骑车返回飞梭网吧,黎老三说打他的人在网吧里上网,陈才华说:“进去拉出来就打了”。其与陈才华、林建斌、黎令开等人冲进飞梭网吧殴打被害人陈浩,陈才华、黎令开分别持木棍、自行车殴打陈浩,黎令开、林建斌等人拿灭火器殴打陈浩,其接过陈才华手中的木棍打中陈浩的背部,其与林建斌把陈浩拉到网吧门口,陈才华等人又殴打陈浩。
4、同案人林建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其与陈才华、李炳亮、黎令开等人在飞梭网吧上网,朋友黎老三等人准备回家时在飞梭网吧被一伙人殴打,其与陈才华、李炳亮、黎令开等人跑回尖岭,遇到黎二新等人后,便一起返回网吧找殴打黎老三的人。其与陈才华、李炳亮、黎二新、黎令开等人走进网吧,因怀疑被害人陈浩的朋友殴打黎老三,黎二新把陈浩叫出来,陈浩走到网吧门口时,其与陈才华、李炳亮、黎二新、黎令开等人就围打陈浩,李炳亮、黎令开分别用木棍、自行车殴打陈浩,陈才华持灭火器砸打被害人陈浩,之后,其与同伙离开现场。
同案人林建斌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才华。
5、同案人黎二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5月1日凌晨,黎老三在飞梭网吧被人打后,其与陈才华等人到黎老三家找黎老三的哥哥,黎老三的哥哥叫其等人回飞梭网吧找人。其与陈才华等人到飞梭网吧后,其与陈才华、林建斌等五个人走进网吧,因怀疑被害人陈浩就是殴打黎老三的人,其与同伙便殴打陈浩,其用脚踢打陈浩,黎令开和陈才华、林建斌拿灭火器殴打陈浩。
同案人黎二新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才华。
四、鉴定结论
1、物证鉴定。证明现场勘验提取的现场门口前地板上的血迹、现场门口内侧处地板上擦拭血迹和现场柜台前处地板上二份擦拭血迹均是陈浩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明被害人陈浩左颞顶部及左枕部的损伤,造成左颞骨线型骨折,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颅中窝硬脑膜外血肿,颅底右侧硬脑膜下血肿,右侧大脑蛛网膜下腔呈弥漫性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其损伤程度严重,已达致命程度。结论为:被害人陈浩系遭受钝器打击头部致急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文化路国土局宿舍楼A幢首层的飞梭网吧,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现场勘查时提取相关痕迹、物品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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