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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78号(3)
六、视听资料
那大飞梭网吧现场视频。证明被告人陈才华伙同他人在飞梭网吧中殴打被害人陈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才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实上诉人陈才华先用木棍,然后又持灭火器对被害人陈浩实施殴打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林建斌、黎二新的供述、网吧监控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陈才华在本院二审中也供述其持灭火器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才华在犯罪中对被害人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其殴打的强度和力度均高于其他同案人,手段凶残且不计后果,陈才华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原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才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才华伙同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陈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兰清
审 判 员 孙斯霞
代理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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