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一终字第67号(2)
2、林某云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林德、李某连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祝英壮等人也在极度百分百酒吧。晚上22时许,蔡某亮告诉他,林德和祝英壮发生口角,要动手打架,被许某深劝开。他们离开酒吧后,林德叫拿刀,林德、李某连、亚雄便各拿一把西瓜刀。林德叫大家到森泉酒店旁的夜宵店准备吃夜宵时,遇见祝英壮、祝毓翚、文孔健等十几人。祝英壮持一把粉枪指着林德说:“是你刚才要打架么?”紧接着就听到枪声,他跑开时又听到另一声枪响,前后相隔约三分钟。他看到李某连中枪倒在地上,离李某连约八米远的林德也中枪蹲在地上。
3、蔡某亮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林德、林某云等人到森泉酒店对面的烧烤店准备吃烧烤,林德、林某云、李某连等人站在隆港大酒店附近。几分钟后,祝英壮带十几人到该处,持火药枪和钢管殴打林德、李某连等人。祝英壮持一把火药枪,另一名青年也持一把火药枪,其他人持钢管。祝英壮和持火药枪的青年下车后朝李某连和林德开枪,共开两枪,击中李某连和林德。有一名青年仔还持钢管殴打李某连。
4、覃某政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他和林德、李某连等人到隆港大酒店附近的夜宵店准备吃夜宵,林德和李某连站在附近说话。有四辆摩托车开到后下来十多人,两人各拿一把火药枪,其他人拿钢管。有人喊“打”,接着就响起两声枪声,林德说自己被枪击中。他还听说李某连被枪击倒在地。
5、翁某阳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3日凌晨零时许,他和林德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林德不知何事与一群后安人发生矛盾。2时许,林德等人到隆港大酒店附近吃夜宵,李某连、林德在该处被人持火药枪打伤。他听说是后安的十二三人打的,那些人有两支火药枪,还有人拿钢管,其中祝英壮持火药枪开了一枪。
6、陈某锴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他和何某文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时,许某深说以后见到他就打他,许某深的一个朋友就解释说许某深喝醉了说糊话。后许某深的两个朋友敬林德酒,林德不喝,许某深不满就说了林德几句。过了不久,许某深说有话要跟林德说,便和林德到酒吧外面。他和何某文等人走出酒吧时,见大门南侧处有很多人在围观,里面传出争吵的声音,接着看到许某深骑摩托车离开。
7、李某义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他和陈某锴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时,许某深说自己有两个兄弟要打陈某锴。他劝解后许某深说那就算了。后许某深叫林德一起出去。他走出酒吧时,见林德、许某深和十多个青年集中在门口一侧。派出所的黄某春等人过来后人群就散了。
8、何某文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陈某锴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时,许某深说陈某锴有些假精,一定要打陈某锴。不久,六七名青年气势汹汹地向他们冲过来。许某深说都是朋友后,那些人走出酒吧外面,接着许某深和陈某锴的一名和乐朋友也走出酒吧外面。他走出酒吧时见陈某锴的该和乐朋友和许某深在门口附近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陈某锴的该和乐朋友和几名青年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9、冯某山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李某义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当晚零时许,李某义对他说乐群青年威胁要打自己的朋友。之后,他在酒吧门外见林德和许某深正在争抢一把刀,便夺下刀扔掉。后他听说有一群青年骑摩托车在酒吧门口处转悠,便回去看情况,见林德和十几个青年骑几辆摩托车停在门口处。后林德等人骑车往十字路口开去。他吃夜宵时,见林德等十几人骑摩托车追一辆刚路过的摩托车。过了三四分钟,又见林德等人骑车经过夜宵店往前驶去。又过了一分钟,隆港大酒店方向传来两声爆炸声。他在森泉酒店和隆港大酒店相连的路口处见两名青年扶着一名身上流血的青年骑上摩托车。他听说林德和李某连是被火药枪打伤。
10、许某深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祝英壮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林德等人也在极度百分百酒吧。林德对他说祝英壮太假精,一定要打死祝英壮。他回到隆港大酒店楼下时,见林德纠集书良、狗仔等二十多名青年聚集在那里,扬言要打祝英壮。他在隆港大酒店休息时听到外面传来“砰”的一声枪响,接着接到许某文的电话说林德和别人打架,可能被人用枪打中。他赶到和乐卫生院时见林德脸部和背部都有粉枪的铁珠,李某连也受伤被送往急诊室。后祝英壮打他电话问:“那边的情况怎么样了?”他说:“你们是因何打架,为什么开枪打人?现林德正在抢救呢。”祝英壮说“知道了”便挂断电话。
11、许某文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在隆港大酒店前面见林德等多人在争吵,便把林德拉进酒店大厅,和许某深等人劝林德,但林德不听。后林德等人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隆港大酒店外面路段传来像是打架双方的争吵声,有人说“打死”。几十名青年要向三角路口方向冲去,但刚冲出不远时,连续传出两声“轰”的巨响声,像是枪声或山猪炮的爆炸声。两声响声间隔不到一分钟,第一声比较大。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