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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67号(5)
7、同案人祝英宝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祝英壮、祝毓翚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林德和祝英壮走出酒吧门口时,林德说要打祝英壮。林德想冲上去打祝英壮时,被许逢深拦住。祝英壮和他们离开酒吧到西坡村路口时,提出要报复林德。有人便拿来十根钢管,李成波拿来一支粉枪交给祝英壮,祝育军拿来一枚山猪炮。次日凌晨2时许,他和祝英壮、祝毓翚、祝育军、祝毓良、文孔健、文孔彬、卓有才等人,除了祝英壮拿一支粉枪外,有的拿山猪炮,有的拿钢管,一起返回和乐镇。他们在隆港大酒店附近遇到林德等二十几人手持刀、木棍等凶器,双方一相遇都喊“打”。他听到一声枪响后见祝英壮所持的枪正在冒烟,此时祝英壮离对方约4米。林德一伙想冲上来时,有人向对方扔了一枚山猪炮,对方的人赶紧跑开,他们也逃离现场。后来他看到祝毓良手上受了点轻微刀伤,听祝英壮说开枪肯定打到人了。
8、同案人祝毓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因参与打架而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祝英壮、祝英宝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祝英壮和林德在酒吧后门处发生争吵,被许逢深劝开。林德说一定要打祝英壮,他和祝英壮等人便离开。他们回到西坡村和琉川村路口处时,祝英壮叫卓有才回去拿来十多根钢管。李成波拿来一支火药枪交给祝英壮,祝育军拿来一个盒子放在地上说炮在这里。祝英壮叫大家拿好东西到和乐镇去找林德,他便和祝英壮、祝英宝、祝育军、祝毓良、文孔健、文孔彬、卓有才、三个陌生青年一起去和乐镇。他们在隆港大酒店附近和林德等三十多人相遇,双方都喊“打”。林德持一根木棍或是钢管、其他人持镰刀、西瓜刀向他们冲来时,祝英壮持枪指着对方喊“不许动”。他听到一声枪响,紧接着又听到一声可能是卓有才扔的山猪炮的响声。对方有一人倒在地上。后他听祝英壮说自己开枪了。
9、同案人祝育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因参与打架而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8月12日晚上,祝毓良对他说林德等人打祝英壮,让他拿山猪炮出来,他便和祝毓良拿一枚山猪炮赶到西坡村路口处,见到祝英壮、祝毓翚、文孔健、文孔彬、祝英宝、李成波等人。他下车后把山猪炮放在地上。他和文孔健、祝毓翚等人从地上各捡起一根钢管后,和祝英壮等人一起到和乐镇。次日凌晨,他们在隆港大酒店附近遇见乐群村约三十名青年手持镰刀等凶器,对方向他们扔啤酒瓶,同时大喊“打”。祝英壮见状也大喊“打”,并拿枪冲向对方。过了一会儿,他听到隆港大酒店附近响了一声枪响,紧接着又听到一声“轰”的炮声。他听说枪是李成波拿给祝英壮的。
10、同案人文孔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因参与伤害他人致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祝英壮、祝毓翚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次日凌晨零时许,林德想打祝英壮,被许逢深拦住。他们一起回到琉川村附近的路口时,李成波回去拿来一支火药枪交给祝英壮,之前已有人拿了很多钢管放在地上。祝英壮提议回和乐镇,于是祝英壮拿一支火药枪、他和祝英宝、祝毓翚、祝毓良、祝育军、文孔彬、卓有才及三个陌生人每人各拿一根钢管,一起回和乐镇。他们在隆港大酒店附近路段和林德等三四十人相遇后,双方都喊“打”。林德持刀或棍、李桂连持钩刀和其他人冲上来砍打他们,他们边挡边退。这时祝英壮向对方开枪。他看到李桂连倒在地上。祝毓良被对方持钩刀砍伤手。
11、同案人文孔彬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因参与伤害他人而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8月12日晚上,他和祝英壮、文孔健等人在极度百分百酒吧喝酒。祝英壮和林德等人发生争吵后,就和文孔健离开酒吧。他和祝英壮、卓有才等人回到西坡村和琉川村交界处后停下,李成波拿来一支火药枪交给祝英壮,卓有才等人拿来十多根钢管,这时祝毓良和祝育军等人也赶到。次日凌晨2时许,他和祝英壮、祝英宝、祝毓翚、祝毓良、祝育军、文孔健、卓有才、两个陌生青年一起去和乐镇找林德。到达隆港大酒店附近路段时,他听到对面公路上有很多人在喊“打”,林德手持一根木棍类的东西。他听到一声枪响。
五、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桂连左上肢散在性分布36个点状创口(圆形或椭圆形),上侧较为集中,直径0.4—0.6cm大小不等,其创缘均有挫伤轮;李桂连所穿的白色文化衫均有相应的点状破口,无烟晕附着;左上臂内侧皮下提取直径0.3cm钢珠1个;左胸大肌淤血,以上外侧为甚;左胸腔大量积血,上肺见5个创口,纵隔淤血;左腰背外侧4处创口,分布为0.8×0.5cm、0.5×0.5cm、0.6×0.5cm、1×0.6cm;左耻骨处条状擦伤3.5cm;阴囊左侧创口1.5×1cm,深达皮下层;右膝下侧擦伤为0.6×0.4cm;右大腿圆形创口0.6×0.6cm,并擦伤2.2×0.3cm;左足趾第3—5趾擦伤。此外,尸表其他部位未见锐器、钝器及火器所引起的致命伤。鉴定结论为:李桂连系被远距离霰弹创造成左上肢等处损伤、肺部创伤引起严重的血气胸死亡。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林德左肩胛区片状疤痕6×5cm;并周围20×12cm范围的散在性点状及条状疤痕,左腋下引流疤痕3×2cm。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背部枪击伤;左血气胸;软组织广泛挫裂伤;左肺搓裂伤;软组织、左肺异物存留;左侧肩胛骨骨折。鉴定结论为:林德的损伤构成重伤,属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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