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一终字第8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符忠海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亚陵,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县,黎族,小学文化。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盛福,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0年6月23日被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莫书能、潘利军,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陵水分所律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盛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盛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唐盛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符忠海、林亚陵和卢某子到陵水县英州镇国税巷何归经营的发廊找小姐按摩,因价钱谈不拢,未果,心生不快。唐盛福闻声将一把尖刀装在裤袋里从发廊里屋走出来。符忠海等人走出发廊门口外,听到唐盛福与何某在发廊大声对话。接着,符忠海、林亚陵、卢某子返回发廊门口,符忠海质问唐盛福刚才说了什么,并先打了唐盛福一拳,唐盛福便与符忠海等人扭打在一起。何某上前阻拦,但无法将双方拉开。后唐盛福从裤袋里拿出尖刀朝符忠海和林亚陵刺,符忠海左胸部和林亚陵右腹部各被刺中一刀。符忠海和林亚陵被刺伤后,经送陵水县英州卫生院抢救,符忠海因抢救无效身亡;林亚陵被刺致轻微伤。唐盛福、何某在打斗中被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出生于1958年7月30日,系被害人符忠海的母亲。符忠海被害后,符西兰将符忠海从陵水县运回白沙县安葬,花费运尸费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亚陵出生于1983年12月28日,系本案被害人之一,林亚陵被刺伤后共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8218.1元。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农业户口。在庭审期间,被告人唐盛福赔偿36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盛福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先挑起事端,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唐盛福案发后主动让亲友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唐盛福具有自首的情节,对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盛福辩称捅人的尖刀不是预先准备的,但从被告人的多份供述综合分析,唐盛福是在何某等人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将桌上的刀放入裤袋,已做好斗殴的准备,具备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及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信。但其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应予采信。被告人唐盛福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查,符西兰出生于1958年7月30日,其子符忠海死亡时,其尚不满55周岁,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请求赔偿抚养费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及2010-201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的经济损失如下:丧葬费10932元、运尸费6000元、死亡赔偿金4744元/年×20年=94880元,超出上述数额部分不予支持,上述经济损失共计111812元,鉴于被害人符忠海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人唐盛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经济损失89449.6元,扣除被告人唐盛福已赔偿的3600元,被告人唐盛福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经济损失85849.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亚陵住院14天,其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2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误工费784元,共计9562.1元。鉴于被害人林亚陵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人唐盛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亚陵经济损失7649.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唐盛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盛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西兰经济损失85849.6元;被告人唐盛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亚陵经济损失764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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