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再终字第10号(4)
另,现争议的土地,临高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执行给劳庆保。钟凤娇的权利及利益,可依据其与明发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另行向明发公司主张得以实现。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钟凤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7)琼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菊
审 判 员 夏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山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批监督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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