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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再终字第5号(4)
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 艳
审 判 员 蔡少云
代理审判员 王显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代文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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