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再终字第19号(4)
维持本院作出的(2005)琼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红菊
审 判 员 蔡少云
代理审判员 赵 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文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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