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三终字第5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省国营东和农场。
法定代表人纪海清,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纪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美加德洋行(UCV TRADING COMPANY)。
负责人林道佳,该洋行东主。
委托代理人陈文锋、李亚雄,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国营东和农场(下称东和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香港)美加德洋行(UCV TRADING COMPANY)(下称美加德洋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和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纪红与被上诉人美加德洋行的负责人林道佳、委托代理人李亚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美加德洋行诉称:1996年8月1日,美加德洋行与东和农场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书》,约定东和农场将其大山队靠万宁水库边的约500亩土地租给美加德洋行。2008年3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了美加德洋行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为303.36亩,并补交因面积误差而产生的租金9688元。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美加德洋行一直按约定履行,从未有过违约情形。但2009年12月9日,东和农场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以美加德洋行违约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书》。美加德洋行认为,东和农场以美加德洋行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行为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东和农场2009年12月9日解除双方1996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的行为无效;2、由东和农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东和农场辩称:东和农场与美加德洋行于1996年8月1日、2008年3月18日相继签订了《租用土地合同书》、《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期间,美加德洋行不但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和安排职工就业,反而在租赁土地中大肆挖采钛矿,东和农场多次制止未果。2009年8月,东和农场按照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三清一控”工作的意见》,对美加德洋行租赁的土地进行清理,发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该租赁土地面积过大、租金过低,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美加德洋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东和农场于2009年12月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和美加德洋行解除合同的通知。综上,美加德洋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1996年8月1日,美加德洋行与东和农场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书》,约定:甲方(即东和农场,下同)将其大山队靠万宁水库边的连片地段(包括半岛及岛屿)约500亩土地租给乙方(即美加德洋行,下同)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租期35年(自1996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每亩租金为50元(人民币,下同),第六年至第十五年每年每亩租金为100元,第十六年至第二十五年每年每亩租金为150元,第二十六年至第三十五年每年每亩租金为200元。合同还约定: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三个月内投资动工开发,三年内开发完毕,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未开发土地;乙方每开发20亩土地,须选用甲方一名职工就业。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乙方实际租用土地面积自1998年8月1日起计为280亩,此前按100亩计,并按照主合同的租金标准,以双方确认的土地面积约定了每阶段的租金数额。此外,对乙方在1998年前已交给甲方的圈地等款项共计14万元,甲方同意抵交280亩土地租金,待抵交完毕,乙方再按照规定时间交付租金。2008年3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确定乙方租用土地的具体面积为303.36亩,并约定了2008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标准和数额。针对本次确认的土地面积比原确认的280亩多出23.36亩的情况,约定由乙方一次性补交9688元租地款。按照合同约定,美加德洋行自1997年至2004年间,利用原已交与东和农场的14万元抵交租金,并已清结。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美加德洋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每年度向东和农场交付租金,双方未因此产生过纠纷。2008年,东和农场以美加德洋行在租用土地上非法采钛为由,向万宁市公安局东和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调查期间拍摄了现场照片,显示有采钛留下的土坑及零星设备,但未作出处理结论。2009年8月3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三清一控”工作的意见》[琼垦局字(2009)348号],对清土地租金、清人员、清资产以及控制费用开支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12月9日,东和农场在《海南日报》发布《解除合同通知书》,以美加德洋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和安置职工就业为由,解除1996年8月1日与美加德洋行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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