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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抗字第7-1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琼民抗字第7-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泽坤,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锡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锐,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三亚郑亚企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岳,又名晋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屈泽坤与被申诉人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三亚郑亚企业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7)城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后,三亚东方夏威夷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屈泽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琼检民行抗字第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三、发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曾瑞珍
代理审判员 郑 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宏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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