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二终字第11号(3)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恒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 615元,由海南恒志国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立
代理审判员 程 序
代理审判员 唐林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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