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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二终字第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焕雄,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超,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焕雄,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 超,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云,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 华,该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国,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柳 华,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陆公司)、谢焕雄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炎陆公司、谢焕雄又以双方已对本案的借款纠纷问题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炎陆公司、谢焕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曾庆国借款纠纷一案的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炎陆公司、谢焕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炎陆公司、谢焕雄共同负担58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立
代理审判员 祁永杰
代理审判员 程 序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正伟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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